面對激烈競爭的建筑市場,施工企業為了承攬到施工項目,明知有很大的風險,也照樣敢于簽訂條件苛刻的、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條款。其風險主要在以下一些方面:
1、墊資風險。投資者在不給付預付款的情況下,要求施工企業帶資施工到工程一定部位,或要求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前預繳一定數額的工程履約保證金。墊資的方式包括:帶資施工、形象節點付款、低比例形象進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在目前的建筑市場上,無論是政府投資的項目、房地產項目、民營投資項目還是基礎設施項目幾乎都涉及這種法律、行政規定和市場交易習慣并不明確的行為。不過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及其利息有約定,請求按照合同約定返還墊資款和利息的,應當予以支持”,從而確定了墊資合同有效的處理原則,因此對我們施工企業來說,承接這類工程要承擔的風險是比較大的。施工企業經營部門以及法紀部門對建設方的全方位考察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資料的查證。應該對已有復印件的資料要求對方提供原件核對;對要求補充提供的資料要求提供原件并復印備存。重要查證以下內容:(1)主體是否一致,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已年檢。對合作開發的項目更要重視主體。(2)土地使用權證和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規劃設計條件與方案的差異。(3)總體方案是否已經審批。
2、施工材料價格上漲,是成本目標失控的最關鍵因素,是項目部工作的重點。材料價格的極不穩定,會給我們的經營帶來很大的風險。有關資料顯示,材料費用一般占工程造價的60%一75%??梢哉f,材料市場價格是施工企業利潤的晴雨表,如果材料價格上漲10%,將會使造價提高6%一7.5%。不幸的是,材料價格不是施工企業能夠控制的,特別是幾種主要材料(鋼筋、水泥)的價格上漲的幅度有時候會大大超乎我們預料,在利潤微薄的建筑市場中,這樣的經濟風險對施工企業來說是無法承受的。
為此,施工企業在跟建設單位談判時應該給材料價格設定一個合理的上下浮動空間,讓我們的經營有個風險范圍。對于用量大、價格可能上漲幅度較大的材料,可以爭取甲方供貨。同時加強施工過程中的材料采購和使用管理。比如優先安排使用可能漲價材料的項目施工,有效地規避材料后期漲價風險;合理安排進貨時間和倉儲空間,通過倉儲費用和漲價費用的優化測算,巧妙安排倉儲數量和進貨時間。
3、工期是施工企業必須密切關注的問題。建設單位特別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對工程建設工期的要求往往很緊迫,加上在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類意外情況,使得我們施工企業在工期上壓力非常大。而業主往往就是抓住了這一點,對逾期違約金的規定非常苛刻,一旦不能如期竣工,施工企業每天都要承擔違約金,動不動就罰款伍千/天,有的竟然高達上萬元/天。反之,建設單位違約,對其處罰卻如隔靴搔癢,不痛不癢,根本起不了對其的約束作用,因而會導致工程進度款的延付、結算時間的拖延,結算款的延付等等,嚴重影響我們施工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因此,對工期的承諾必須慎重,要經過周密細致的測算,不能為了競標而胡亂答應。另外需要非常注意的是,現在有些業主在簽合同時還沒有拿到施工許可,無法簽發開工通知書,而迫于后期的銷售壓力,必須盡快竣工。為此他們會采取一些變通的方法,比如在合同中只約定進場日期和完工日期,不約定開工日期,讓施工企業先行進場施工,這里其實有一個很大的法律陷阱:法律認可的開工時間是以業主簽發的開工通知書為準的,也就是說,在開工通知書簽發之前,施工企業的施工工作,業主完全可以不認帳的,甚至也是違反建筑法有關規定的,因此而產生的法律風險要由施工企業一家承擔。
4、輕視合同風險分析。在簽約前我們往往只注重幾個大的方面,如取費費率、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等,而忽視了一些看上去比較小的方面如文物保護的費用、辦理各類應該由建設單位辦理的證件費用等等。這些方面對于一個幾千萬的工程來說雖然算不了什么,但如果一旦出現,往往也是一筆不小的損失。
一般情況下,合同文本都應該是建設部提供得范本,而事實上目前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簽訂的基本上都是黑白合同,范本往往只用于備案而已,雙方實際履行的往往是所謂的補充協議(即所謂的黑合同)。補充協議的條款中有很多是對承包人不利的。因此施工企業對業主提出的合同文本,應進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在合同談判中,雙方應對每個條款作具體的商討,爭取修改對自己不利的、苛刻的風險型條款,增加施工企業權益的保護條款。對重大問題不能客氣和讓步,針鋒相對。施工企業切不可在觀念上把自己放在被動地位。當然如果在合同談判中能否爭取到合同文本的擬稿權對施工企業來說是最有利的。
5、工程分包問題。對于工程分包情況下產生的工程款拖欠問題,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而許多工程又都涉及工程分包?!督ㄖā芬幎偡职g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對分包或轉包的工程,總分包之間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然而在施工實踐中,發包方是嚴格要求承包方不能擅自分包工程,分包工程要事先獲得發包方的同意,可是發包方卻往往不尊重承包方,進行指定分包、直接分包。而且在很多情況下造成的延誤工期、質量瑕疵等是由于分包單位造成的。比如商品房出現的漏水,大多可能是因為建設單位直接分包的塑鋼門窗的造成的??偘鼏挝辉诖藭r要特別注意責任限制的問題,理論上,分包與總包應對業主承擔連帶責任,但如果專業分包是業主指定,就可能會出現比較特別的情況:一是分包商因能力問題在工期上與總包無法配合;二是分包商受業主的指使,故意拖延工期,以使總包不得不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在指定分包時,總包應力爭在合同中限制自己的責任。
6、工程款的拖欠問題。雖然各級政府都在抓工程款的拖欠問題,但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卻無動于衷,依然我行我素。“付款沒有依據”已經成為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眾口已一詞的理由。特別是在目前整個社會處于金融危機的形勢下,建設單位更加會以種種借口,拖延結算時間;或者即使完成了結算也以各種理由延付結算款,這些都會嚴重影響到施工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7、施工企業自身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建筑工程合同持續時間長、標的額巨大,而且合同履行過程中干擾事件多,變更簽證頻繁。因此,施工企業必須要加強合同控制和簽證管理工作??墒窃诤贤男羞^程中,具體負責合同履行管理的項目經理部,往往只注重確保工期和質量,重視的是工作實物量,而對簽訂的合同條款研究不夠。由于證據意識差,資料管理工作未能受到高度重視,施工企業缺乏資料管理的專業人員,或者雖有專職的資料管理員卻未受到足夠的重視,因此造成各種證據在收集和固定方面的弊端,經常無法用證據證明自己是信守合同、按合同規定行事。譬如在實際操作中明明已按約定實施了,卻沒有書面證明;已經獲得了書面簽證,但自己手里只有復印件或者沒有對方有權簽名人員的簽名,不能形成證據;更多的是曾經有的書面證據,到時候找不到了,或者丟失了。
對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應當辦理簽證的事由,要么不辦簽證、要么不敢辦簽證;對合同中不利于自己的條款,如何在履約過程中通過合同的補充和完善化被動為主動,則更是無所作為。有的工程送出結算的時間非常慢,往往工程竣工驗收后28天內送不出去,管理比較落后,不僅影響優先受償權正常行使, 而且也不能適應市場的需要。因此施工企業必須從管理的角度來提高履約管理能力。
8、保修金的問題。實踐中保修金往往會達到工程款的5%,可以毫不夸張的說很多工程項目施工的效益就是這筆款子。因其支付時間被延遲1-2年,而屆時業主肯不肯或者有沒有能力支付這筆錢都是一個未知數。因此這筆款子能否順利的拿到手,存有很大的風險。為此施工企業可以嘗試與業主洽商提前拿回保修金,轉以金額較高的保險單來代替,這樣,既不占用施工企業的資金,又能夠滿足質量保證的需要。